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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年上床547次 妹偷腥姊夫 判賠姊70萬

自由時報 2011/06/16〔記者鮑建信/高雄報導〕

不倫戀不滿她劈腿 男招認

林姓男子偷情小姨子,因不滿她劈腿,又拿了他1000多萬元,遂向妻坦白姦情,林妻憤而要求妹妹給付精神慰撫金100萬元;高雄地院根據林某的「做愛日記」認定2人近5年來共「炒飯」547次,平均每3.3天炒一次,認為被告「做愛」時間密集、次數頻繁,兩造又有姊妹關係,侵害情節確屬重大,但考量兩造均小學畢業和經濟狀況,認定賠償70萬元較合理,平均每次炒飯賠錢1280元給林妻。

姊要求分手未果 向妹求償

林妻指出,89年5月起,已婚的胞妹陸續與其夫林某發生婚外情,直到94年1月被她發現,當時雖然很傷心,但未追究,僅要求兩人分手,兩人也允諾不再往來。

她以為這段不倫戀就此落幕,不料去年10月底,其夫突然向她告白,妹妹另與多人交往,並拿了他1000多萬元,她才知妹妹毫無悔意,經常在住處、飯店、汽車旅館等地發生姦情,憤而要求妹妹給付精神慰撫金100萬元。

林妻的胞妹認為求償金太高,又說自己學歷不高、經濟狀況不佳,無法負擔,並指姊夫為了與她分手,才將這段不倫戀告知姊姊。

男提做愛日記 法官採信

院方審理期間,林姓男子提出自94年12月19日至去年11月3日,總共「炒飯」547次的「做愛」日記,詳細記載兩人做愛時間、地點、旅館名稱,連住宿房號都鉅細靡遺。

被告在言詞辯論時,具狀指控原告提出的數據不合理,通姦次數沒那麼多,例如去年3月和6月各15次、7月有16次,扣除每月8天生理期間,根本不可能這麼多。

但承辦法官指出,據日記記載,各月份均有2次通姦行為,其間隔長達5、6天以上,排除生理期間因素並非不可能,加上被告又無法具體舉證,所辯不足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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