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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7月產女 孩子的爹不是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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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7月產女 孩子的爹不是我

【聯合報╱記者鄭文正╱台中報導】 2008.07.03


中縣陳姓男子發現前妻離婚後7個月突然產下女嬰,才知她離婚前就與謝姓男子劈腿,怒告通姦,但妻拿出「離婚協議書」反駁指前夫早就知情,法官不採信,台中地院昨判詹婦及謝男4個月徒刑,依減刑條例減為2個月,得易科罰金。

詹姓女子(29歲)與陳姓男子(30歲)兩人結婚9年多,有一名念國小的兒子,但兩人5年前就感情失和而分居。

詹女獨自搬到潭子鄉租屋,認識了比她小1歲的謝姓男子,兩人多次在詹女租屋處或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,詹女當初告訴謝男「我有一名兒子」,謝男多次追問「你有結婚嗎?」但詹女顧左右而言他,只說「等我想告訴你的時候就會說了」。

詹女離婚7個月後產一女嬰,她幫女嬰報戶籍時因已離婚,欠缺生父資料,戶政事務所拒絕辦理,她只好改向台中法院民事法庭提出否認子女之訴,通姦情節才曝光,法院驗過DNA後,已在去年8月判准詹對前夫的否認子女之訴,陳男也提通姦告訴。

但詹婦拿出離婚協議書,內容寫著「女方可帶小孩回家過夜,但旁邊不得有大人男伴」、「女方給男方15萬元為小孩學雜費,從此男婚女嫁各不相干」,指老公離婚前就同意。

但法官認為,離婚協議書的文字記載,難以認定15萬元就是前夫發現通姦要求的「損害賠償金」,也不能證明前夫原諒通姦行為的刑責,必須直接在協議書上明確記載「原諒通姦行為」才能當證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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